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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1:發言時間: 13:19:40事實發生日:2015/11/13符合條款:第 2 款 |
發言人: 孫蔭南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發言人電話:02-23124200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23號 2.事實發生日:104/11/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 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長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違犯證券交易法乙案,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13日一審宣判應執行有期徒 刑四年,針對上述判決結果,本公司董事長完全無法接受, 深表遺憾,並將於接到判決書後,依法委請律師提起上訴, 以昭雪自身清白。 本公司業務及財務運作仍如常,此判決對本公司營運未 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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