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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負責人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案宣判乙事 發言日期: 2020/04/30
序號1:發言時間:18:04:42事實發生日:2020/4/30符合條款:第 2 款
發言人:孫蔭南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發言人電話:02-23124200
說明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王勳聖董事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4.事實發生日:109/04/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9點說明。
6.處理過程:詳如第9點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9點說明。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9點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長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違犯證券交易法乙案,經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4月30日宣判違反背信等罪,本公司
董事長對於判決結果深表遺憾,將於接到判決書後,依法委請律師提起上訴,以洗
雪自身清白。本公司業務及財務運作仍如常,此判決對本公司營運未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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