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109/08/28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金訴字第19號
4.事實發生日:109/08/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9點說明。
6.處理過程:詳如第9點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9點說明。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9點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
被告應給付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萬捌仟零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 一0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本公司董事長對於判決結果深表遺憾,將於接到判決書後,
依法委請律師提起上訴,以洗雪自身清白。本公司業務及財務運作仍如常,
此判決對本公司營運未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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