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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1:發言時間:16:00:08事實發生日:2008/11/13符合條款:第二條 第 2款 |
發言人:孫蔭南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發言人電話:02-23124200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日商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97/11/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日商武田製藥針對本公司“泌特士”Glitos藥品名稱之產品,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本公司不得銷售該品名產品;本公司已暫時停止銷售本項產品,並已向高等法院提出再抗告,及要求儘速進入實體訴訟程序。 4.處理過程: (1) 上列請求專利損害事件,本公司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2) 本公司於11月13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10月29日民事裁定於聲請人(本公司)以相對金額總計新臺幣壹億貳仟參佰零貳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供擔保後撤銷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公司財務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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