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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負責人於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18號案判決書乙事 發言日期: 2019/08/22
序號1:發言時間:21:24:15事實發生日:2019/8/22符合條款:第2款
發言人:王冠傑發言人職稱:財務部經理發言人電話:86843318-83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王勳聖董事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18號

4.事實發生日:108/08/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9點說明

6.處理過程:詳如第9點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9點說明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9點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長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違犯證券交易法乙案,

  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惟本公司董事長提起上訴後,

  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15日判決撤銷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行 

  審理,本公司董事長對於最高法院判決結果敬表尊重,將依法委請律師進行訴訟

  ,以洗雪自身清白。

     本公司業務及財務運作仍如常,此判決對本公司營運未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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