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王民寧先生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以紀念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化學合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王民寧先生對製藥界之貢獻並發展醫藥學術研究及醫藥學教育為宗旨,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事務: 一、贊助國內各大學、學院、醫院、學術研究機構等有關醫藥學術研究,以提昇我國醫藥水準。 二、贊勵國內各大學院校醫藥科系之研究所優秀在學研究生,以鼓勵其專心醫藥學術之研究。 三、發放各項獎學金,以鼓勵其敦品勵學。 四、辦理及贊助醫藥社會教育及公益活動。 五、舉辦有關國內外及海峽兩岸之醫藥學術相關之講座、研討、會議、聯誼、參訪等活動。 六、接受各界委託從事國內外及海峽兩岸之醫藥學術相關之講座、研討、會議、聯誼、參訪等活動。 七、其他經本會董事會通過之相關學術贊助事項。 |
|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計新台幣七佰萬元,由王致權、王勳聖、王勳煇、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化學合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創立之。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團體或個人繼續捐贈之。本會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買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廿三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 分事務所。 |
| 第五條 |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五人組成,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額三分之一。 外國人充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且不得充任董事長。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 第七條 |
第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為董事會代表人兼主席,對外代表 本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其不及指定時,得由董事推選之。 |
| 第八條 |
第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董事長未應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本條第四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與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 第九條 |
本會設秘書長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秘書若干人,由董事長遴選適當人選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聘任助理秘書若干人,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決定之。前項人員得酌給薪津或車馬費。 |
| 第十條 |
本會由董事會評審各獎助事項之對象、條件。必要時,得設評審委員會評審各獎助事項之對象、條件,報請董事會獎助之。 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若干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主持評審會議,均為無給職,由董事會就各大學、學院、醫院、醫藥學術研究機構或社會賢達遴聘之,每年一聘,連聘得連任。 |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報告書及經費收支計劃。 三、財產清冊。 |
| 第十二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之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之捐助為原則,且不得移供第二條規定及本會年度歲出預算所列行政事務費用以外之用途。 對於第二條第三款之獎助金額,以不超過年度獎助總額百分之廿為限。 |
| 第十三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第十四條 |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十五條 |
本會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六日。 民國 八十 年 二 月 五 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 五 月 六 日第三次修正。 本會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