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王民寧先生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紀念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化學合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王民寧先生對製藥界之貢獻並發展醫藥學術研究及醫藥學術教育為宗旨,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務:
一、贊助國內各大學、學院、醫院、學術研究機構等有關醫藥學術研究,以提昇我國醫藥水準。
二、贊勵國內各大學院校醫藥科系之研究所優秀在學研究生,以鼓勵其專心醫藥學術之研究。
三、發放各項獎學金,以鼓勵其敦品勵學。
四、辦理及贊助醫藥社會教育及公益活動。
五、舉辦有關國內外及海峽兩岸之醫藥學術相關之講座、研討、會議、聯誼、參訪等活動。
六、接受各界委託從事國內外及海峽兩岸之醫藥學術相關之講座、研討、會議、聯誼、參訪等活動。
七、其他經本會董事會通過之相關學術贊助事項。 |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計新台幣七佰萬元,由王致權、王勳聖、王勳煇、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化學合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創立之。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團體或個人繼續捐贈之。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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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廿三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第五條 |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集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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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五人組成,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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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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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末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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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董事長未應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本條第四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與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第九條 |
本會設秘書長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秘書若干人,由董事長遴選適當人選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聘任助理秘書若干人,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決定之。
前項人員得酌給薪津或車馬費。 |
第十條 |
本會由董事會評審各獎助事項之對象、條件。必要時,得設評審委員會評審各獎助事項之對象、條件,報請董事會獎助之。
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若干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主持評審會議,均為無給職,由董事會就各大學、學院、醫院、醫藥學術研究機構或社會賢達遴聘之,每年一聘,連聘得連任。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第十二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之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之捐助為原則,且不得移供第二條規定及本會年度歲出預算所列行政事務費用以外之用途。
對於第二條第三款之獎助金額,以不超過年度獎助總額百分之廿為限。 |
第十三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十四條 |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
本會章程訂立於民國78年7月6日。
民國 80年 2月 5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 82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 91年 5月 6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106年 4月14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108年12月13日第五次修正。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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